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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聯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1.29W)

具備的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築工程聯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