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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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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指設計檔案所確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中載明的工作範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的工作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檔案和資料;

(1)工程專案竣工報告

(2)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3)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4)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

(5)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調查和處理資料;

(6)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誌;

(7)竣工圖;

(8)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等;

(9)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3、有材料、裝置、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除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有試驗、檢驗報告。試驗、檢驗報告中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用於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工程設計檔案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符合規定的,簽署合格檔案。竣工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樑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築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施工單位同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

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方承擔維修費用並賠償損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書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工程保修書的內容包括: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保修期;保修責任和保脩金支付方法等。

二、工程能不能未經驗收就提前使用

無論是單項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單幢住宅),還是全部工程整體交付使用,都必須經過竣工驗收這一環節,並且還必須驗收合格,否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在工程未經驗收即提前投產使用是違法的,由此所產生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要承擔責任。

施工不是兒戲,竣工後都必須經過驗收,驗收合格才可以投產使用。驗收需要具備各項條件,包括按照合同實施建設、相關資料檔案齊全、必要的合格證明檢驗報告齊全、有相關單位簽署的合格檔案、以及簽署了工程質量保修書。以上條件均達標後,才算是正式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