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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劃分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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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工程的建成之中,工程質量保修期往往是承包人最為關注的問題。保修期相當於給了工程一個安全上的保障,所以,工程質量保修期至關重要。然而保修期時限的劃分卻是一個問題。那麼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劃分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劃分是如何規定的?

在幕牆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一般會向建設方提交一份《十質量保證書》。許多建設方常據此認為施工方的保修期為十年,混淆了質保期和保修期的概念。質量保證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期限,但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理使用壽命,後者是指免費維修的期限。

1、十年質量保證期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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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隱框玻璃幕牆是一項有爭議的新技術,日本限制使用,德國禁止使用,美國也只能保證10年不脫落。中國建築裝飾協會鋁製品委員會針對當時隱框玻璃幕牆所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國際慣例,1991年底提出“有條件承接該類幕牆的廠商,對甲方寫出玻璃10年不脫落的保證書,否則賠償一切”的要求。1992年中提出了相關生產廠家要出具三個10年的保證書:一是要做鋁合金型材、鍍膜玻璃、結構膠、膠條四者的相溶性實驗,結構膠廠家要出具10年不失效的保證書;二是鍍膜玻璃廠家要出具最少10年鍍膜不被粘掉的保證書,否則在粘膠部位除去鍍膜;三是生產隱框幕牆的廠家,要出具最少10年玻璃與固定框不脫離的保證書。以上要求,遂成為行業慣例,成為幕牆生產廠家提供“十年質量保證書”的依據。

實際上,在我國相關法律和幕牆技術規範

中並沒有“十年質量保證期”這一說法。與“十年質量保證期”相接近的一些提法,在一些技術檔案中可以見到。比如:建設部2003年11月14日修訂的《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2003),其中 條:在幕牆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年時,應對幕牆工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以後每五年應檢查一次。 條:幕牆工程使用十年後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矽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粘接效能的抽樣檢查;此後每三年宜檢查一次。

通過以上可以說明,“十年質量保證期”指的是隱框玻璃幕牆的合理使用壽命,在此期間,施工方應保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玻璃不會因矽酮結構膠失效、與固定框分離而脫落(玻璃自爆墜落不屬此列)。

2、保修期的法律意義

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以上規定說明,我國實行的是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3、二者的聯絡和區別

質量保證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期限,但是,在我國,施工企業在這兩個不同期限中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在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承擔因施工責任引起的質量問題免費維修的責任;而在質量保證期內,施工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買賣時,銷售者違反所作的保證承諾後,應當向買方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對此有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通俗地講,就是指在該期限內產品或建築工程是合格的,施工方對此予以保證。如果質量不合格,施工方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建築法》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有的學者將這個期限稱為損害賠償責任期。在損害賠償期內,如果質量問題產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承擔賠償責任,即出現質量問題要有事故損害才能主張賠償;在保修期內,只要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就要履行保修義務,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如果產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損失則另外賠償。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劃分與工程的建成時間,承包價格,工程時限等因素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且,工程質量保修期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支援和保證的,具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