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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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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內容是: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司法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系2004年12月8日給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的一個回覆,內容是:你院閩高法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最高法院一個會議紀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此紀要未公開,實際是談到墊資及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一是承包人款項給建設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種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能享受優先受償權,二是承包人墊付的款項用到了工程建設中去,墊資施工,這應該可以獲得優先受償權,且此時的違約金或利息也可受到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最高法院一個徵求意見稿。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的17-29條對工程價款優先權做了規定,其中規定了,幾種不支援優先權的情形,23條規定,

1、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設工程為執行標的物並已執行完畢,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合同法頒佈實施前,建設工程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

4、建設工程所有權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5、放棄優先權承諾的(27條),

6、分包人一般無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院執行辦副主任葛行軍一個講話。葛行軍在全國法院執行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其中有這樣一個內容:執行個案服從大局,集中體現在服從法律,依法辦案上。許多房地產案件的執行長期拖延,遲遲不能結案顧問,與對誤解或者不願服從有關。現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釋[2002]16號批覆,對這條法律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據此,執行某一房地產用以清償債權的法定順序是

:(一)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房屋受讓人,並不以其辦理、領取房產證為條件;

(二)建築工程承包人,限於其為該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對該工程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

(四)一般債權。各級法院應當按此法定順序,儘快將一批房地產案件執結,不得再各行其是,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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