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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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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於一般的債權。根據最高院答覆,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第4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