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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範圍是什麼

一、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範圍是什麼

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範圍是什麼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基於發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依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在認定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時,應以建設工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依照《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工程造價為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建築工程價款僅能包含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規定包含了如下含義:

(一)、系承包人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不在此列。承建工程與優先受償權行使物件工程應為同一工程。

(二)、承包人應當支付且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了避免承包人無限制地擴大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系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過程中應當支出的費用。這兒的“應當”是指為工程建設必須支付的費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實際情況已支付的費用,但同樣的工程可能存在價差,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對這兒的“應當支付”一般均會有較大分歧。

如果僅是應當支付而未發生則不能形成優先受償權。這兒的實際支付應當理解為工程已實際修建。

除了司法解釋中所列工作人員報酬(即勞務費)、材料款外,還應包含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進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給分包商的費用。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包含且限於按工程實際修建成果結合雙方所籤合同和當地工程定額計算出的工程費用,這種標準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應當支付的實際費用更易於操作。

(三)、違約金及違約損失不在優先受償權之列。

由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保證承包人基本權利的規定,將違約金及違約損失列入優先受償之列違背了這一原則,且很可能會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將違約金及違約損失排除在優先受償權之列符合《合同法》286條規定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基於發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依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在認定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時,應以建設工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二、工程款拖欠處理辦法

1、協商方式,發生工程款拖欠後,承包單位應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瞭解拖欠原因,制定相應的對策。然後,由主管領導、承包當事人及財務、計劃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與建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確定還款方案或簽訂還款合同

2、調解方式,工程款拖欠後,承包單位除協商外,可以請求有關部門,尤其是請政府主管部門調解。因施工中產生種種糾紛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應請政府主管部門、承擔擔保單位及勞動仲裁機構等進行調解、仲裁。

3、法律方式,法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具體事項到仲裁機關,請求仲裁。二是訴訟,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工程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若遇到拖欠建設工程款情況,在處理過程中有一部分款項是享有優先受償的。其中包括用於支付工程建築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材料費用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其中不包括因違約鎖造成的損失,例如違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