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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怎麼用

工程款糾紛 閱讀(7.68K)

很多人都知道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當問到什麼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時,很多都不知道怎麼回事兒,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夠行使該權利,怎樣行使該權利。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簡單介紹一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到底是怎麼用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怎麼用

建築工程款優先權怎麼用?工程款優先權可視為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當承包人為追償工程價款,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建設工程可以優先受償,法院應當及時受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權利。

(一)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的使用

1、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可視為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法律對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明確規定。

2、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當承包人為追償工程價款,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建設工程可以優先受償,法院應當及時受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權利。法院在建設工程拍賣變價後,在清償建設單位的債務時,首先應當保護申請人的債權的實現,因為,申請人的權利是法定的優先權,這個優先權優先於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

3、值得注意的是優先權成立與否、優先權的範圍和額度都直接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產生直接的利害關係。故,優先權的確認和適用需要非常慎重,為了防止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優先權案件時候,其他與該工程專案相關的債權人均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是否參加訴訟由關聯方自行決定。

只有通知那些和該專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債權人蔘與訴訟才能保證優先權行使不偏離立法本意,不會無端傷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未能參與訴訟的利益相關方對優先權判決認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再審。

(二)優先權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限,期限屆滿,優先權滅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目前法規對“工程竣工之日”未有明確界定,實務中存在竣工交付使用之日為“竣工之日”和各個行政職能部門消防、民防、防雷等行政驗收合格的“竣工之日”的爭論,進而導致優先權時間起算點的不確定。

但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護承包人及時追討工程款維護承包人經營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應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為竣工之日為宜。

2、與此同時,六個月的期限性質屬於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是承包人優先權的法定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後,承包人的優先權將不復存在,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成為一般債權。在發包人的償還價款中扣除了法定抵押權與留置權等應享有的財產份額後,剩餘價款由承包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

看完上文,您應該知道怎樣行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了吧,概括起來就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承包人享有申請工程拍賣以優先獲得受償的權利,但此權利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線上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