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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起訴重婚罪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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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起訴重婚罪的人有哪些

一、能夠起訴重婚罪的人有哪些

重婚罪起訴的主體包括被害人和公訴機關。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罪是既屬於自訴案件,也屬於公訴案件,所以可以由受害人提起自訴,也可以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追究重婚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二、重婚罪的證據該怎麼收集

《刑法》第258條規定,對於重婚罪的刑罰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陳志群律師提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規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兩次婚姻均經過婚姻登記)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都構成重婚罪,應受到法律制裁。而一般情況下,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是,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