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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重複起訴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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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重複起訴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重複起訴規定有哪些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什麼叫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當事人”的範圍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民法典》中的代位權人、《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範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後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後訴的當事人之中。

如前訴為實際股東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原告為實際股東,被告為公司,第三人為名義股東;後訴為名義股東提起的確認委託持股協議無效糾紛,原告為名義股東,被告為實際股東。應當認為,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法院在收到民事糾紛的訴訟請求之後,在決定立案處理案件之前,需要先核實一下案件是否屬於重複起訴的案件,若屬於則不能立案。如果不慎受理了重複起訴的訴訟請求,那麼也需要駁回起訴。這是由於民事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了重複起訴的案件是不能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