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重婚罪的訴訟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

刑事訴訟 閱讀(1.26W)

重婚罪的訴訟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

要是配偶涉嫌構成重婚罪的話,那麼另一方此時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因為我國規定重婚犯罪為自訴案件。那具體來說重婚罪的訴訟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人認為,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於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一般來講重婚案件都是由基層法院進行管轄的,但我國的基層法院太多了,此時當事人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這就需要根據我國關於地域管轄、專門管轄等的規定確定了。就重婚罪的訴訟來講,其實有的時候是屬於自訴,而有的時候則又可以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