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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訴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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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訴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要起訴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在我國一旦認定這類違法情況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國的婚姻受害人員還可以要求這類重婚人員進行賠償,按照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保護自身的合法婚姻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