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能夠擔任辯護人的有哪些人

刑事訴訟 閱讀(2.21W)

能夠擔任辯護人的有哪些人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按照規定聘請律師的,一般不再稱之為代理人,而是刑事辯護人。但實踐中,不僅僅是律師可以擔任辯護人。除此之外,究竟能夠擔任辯護人的有哪些人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能夠擔任辯護人的有哪些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不可以擔任辯護人的哪些

1、(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3、 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並且不屬於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准許。

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核實辯護人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七條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相關法律在對能夠擔任辯護人的範圍做出規定的同時,也從反面規定了哪些人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各位若有需要可以詳細瞭解一下。而要是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則肯定是要支付律師費的,具體的費用數額可以與律師協商之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