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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起訴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影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2.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對於重婚犯罪來講,受害者或當事人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不過此時就需要受害者或當事人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然後才能據此給被告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起訴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