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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 能夠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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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能夠成功嗎?

一、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能夠成功嗎?

1、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身份證、結婚證、財產方面的材料(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等)、子女身份資訊的材料(戶籍、出生證等)。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就離婚意願、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有協商不一致的部分,就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要看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比如有沒有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沒有法定離婚事由的話,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在6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2、第三次起訴離婚能夠成功嗎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下面為大家展示起訴離婚的必要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對不準予離婚的條件規定有下面兩條: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沒有進行判決的話也有可能,建議要離婚的話必須要準備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於第三次起訴離婚具體的內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說明了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上基本的材料;其次說明了離婚包括登記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形式,可以就協商不一致的方面進行起訴離婚;另外對於第三次起訴離婚是否成功表示質疑,對於以上五種情形的場景,應准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