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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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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通常是與離婚訴訟一併提出的,主要是要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承擔一個離婚方面的賠償責任。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如何確定的呢?是不是隻要離婚都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確定?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以前,很多人認為可以就婚姻損害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但現在,僅有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它還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於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這樣有助於對重婚事實的檢驗和確認,使其具有準確性和不容推辯性。對於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對於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於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於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物件、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別。

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於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並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對於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後遺症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並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佔、規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筆者認為正確、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並不等於賠償。賠償是分割財產以外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它是以財產支付並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為外在形式,但絕不等於財產分割。這一點有必要在審判中分別清楚。在賠償的方式上,也不僅僅只是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它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法律規定,要是婚姻當中的一方存在過錯,而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話。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包括人身方面的、財產方面以及精神方面,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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