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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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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夫妻關係。

具有離婚損害賠償的特徵以及賠償範圍

根據《民法典》中規定有以下情形發生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害:

(1)過錯方被被判定未重婚罪的,其中不單止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2)過錯方在未離婚前就與他人同居。這裡的同居指兩個單身異性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的不合法共同居住行為,這一行為可能嚴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3)過錯方實行家暴導致離婚的,包括損害財產的財產暴力以及對身體損傷的肉體暴力。這些暴力不僅僅是單純的,也可能會是混合的。

(4)虐待或是遺棄家庭成員的。遺棄是指拒絕撫養有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或是將其拋棄。

從《民法典》中有權力要求賠償的人是“無過錯方”,這就意味著婚姻中的損害賠償制度是實行著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誰是過錯方那麼就誰承擔損害。如果沒有存在這些條件或沒有過錯方,那麼在這個離婚過程中就沒有人需要承擔損失。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的賠償範圍尚只有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而其中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為以上四種情形。但是我認為這個範圍還是有一定的侷限性,應該再擴大範圍把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也列入是否為過錯方的標準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