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 閱讀(2.25W)

對於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主要要看以下三點。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第一,多數人會考慮證據情況,以及傷害嚴重程度,但我認為,落實到最後,關鍵問題還是要看有多少錢!也就是說,家底厚薄,真正決定了最後賠償數額的多少。很多小夫妻,就是沒什麼錢,實施家暴或者有嚴重出軌行為,最後,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過錯方收入也不高,那就是真的是賠不了什麼錢。

第二,看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果說在外面都生孩子了,持續出軌時間長,次數多,還有些非常不堪的惡劣情節等。

第三,看無過錯一方的受傷害的程度。尤其是構成家暴,有直接證據證明構成傷殘的,比較容易直觀判斷,不像外遇情況導致的精神傷害,不容易量化和直接判斷。

提醒的兩點:1、不要覺得拿到過錯證據就能大獲全勝,因為法律的過錯標準很高,不僅要有過錯,還要錯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2、證據上也不必糾結非要達到法定標準。即使達不到法定標準,法官也通常會基於過錯情況,或者從照顧女方等其他方面和依據,在財產進行適當照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