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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離婚賠償金額 | 離婚損害賠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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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離婚賠償金額,離婚損害賠償是多少

最新婚姻法規定,離婚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那麼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賠償呢?而離婚賠償金額又該如何確定?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婚姻法》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於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對於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

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進行的都是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而此時需要參考的因素比較多,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債權債務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