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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範圍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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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範圍怎麼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範圍怎麼確定

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

2、誤工費;

3、陪護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鑑定費。筆者認為,對上述因醫療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其賠償標準應首先適用《條例》、《通知》的規定,《條例》、《通知》沒有規定的,則可比照《解釋》的規定予以賠償。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給患者身體具體造成的影響,這有可能都要經過司法鑑定,有了權威的鑑定意見以後才能具體的分析應該賠償的範圍。比如所謂的醫療損害,實質上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殘疾,那賠償範圍肯定不包括殘疾補助費,至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和喪葬費等這些賠償專案,也得是醫療損害造成了一定的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索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