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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流程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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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流程可以撤銷嗎?

如今我國的法治化程度在不斷的增強,法律保護的是人們的基本權利可能生自由,因此對於結婚也是完全自由戀愛,是否結婚完全考個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包辦,如果被逼迫結婚的可以依法來撤銷婚姻,那脅迫婚姻流程可以撤銷嗎?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脅迫婚姻流程可以撤銷嗎?

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o

2、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無效婚姻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裡所說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既不享有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係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基於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不同。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共同債權、債務問題怎麼處理?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一般逼迫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按照我國相關法規規定逼迫結婚的可在一年時間內想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這樣就可以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是保障結婚人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確保合法的婚姻和健康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