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登記>

脅迫結婚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嗎

婚姻登記 閱讀(1.31W)

一、脅迫結婚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

脅迫結婚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嗎

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

1、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注意:①只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②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2、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3、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二、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o

2、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對於可撤銷婚姻,我國法律中僅僅只規定了一種情形,那麼就是在結婚的時候一方是因為受到了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係。要注意這與無效婚姻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缺乏結婚要件,從而導致婚姻關係的無效,這種情況下只能去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不能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