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因脅迫結婚的 | 受脅迫的一方如何申請撤銷婚姻關係

結婚 閱讀(2.99W)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如何申請撤銷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