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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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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脅迫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被脅迫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據以上法條規定,撤銷婚姻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首先,向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二)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應當受理,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條件:

1、主體是受脅迫的一方;

2、時間是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如何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三、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3、審查。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宣告人”一欄簽名。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報批。

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