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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後婚姻狀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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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後婚姻狀況如何界定

侵犯男女青年自由戀愛的權利的話,這種婚姻關係可以通過法院請求撤銷。甚至存在脅迫這種情況的話,法院是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不過如果當事人以受脅迫為理由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係的話,必須要提供相關證據才可以。這種情況,當事人就需要知道,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後婚姻狀況如何界定?

一、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後婚姻狀況如何界定?

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裡,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結婚如何救濟?

脅迫結婚如何救濟?方法有兩種: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如果婚姻關係當中的一方是因為受到脅迫而結婚的話,我國法院在判定受脅迫的這種情況,是根據行為人首先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行為是違法的,並且主觀上是故意的。這些都需要原告方在提出訴訟的時候,能夠有證據舉證行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