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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的違約條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03W)
預期違約的違約條件有哪些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一、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條件:
1.明示預期違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
2.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
3.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如根本性違約;
二、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條件:
1.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2.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
3.債務人在準備履約或履約過程中的行為和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如果當事人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可能,有權請求對方提供擔保,並中止履行合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則可以按照預期違約的一般救濟原則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