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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分期還款合同預期違約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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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分期還款合同預期違約的規定有哪些

借貸分期還款合同預期違約的規定有哪些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在中國是一種創新的制度,對中國《民法典》的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帶來了具體操作中的困難。預期違約制度是積極、主動的制度,一經認定預期違約的構成,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讓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是最大的一個特點。

在實踐中,鑑於明示預期違約當事人採取明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不僅限於依當事人的行為判斷,《民法典》563條第2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方面判斷默示預期違約,而沒有規定從客觀事實方面判斷,容易導致預期違約制度的濫用,並有違鼓勵交易的合原則。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適用賠償損失責任時,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讓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期間是債務人本應當享有的期間利益,那麼在這之前就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在操作時應當適當作一些扣除,不能夠像實際違約場合那樣計算出來一個數額以後,算出多少就讓債務人承擔多少,要做出適當的調整。

(2)違約金責任時,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旦違約了,就要承擔這種責任,這種責任在預期違約場合,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違約方承擔這麼一種違約責任。

(3)強制履行,原則上《民法典》沒有把這種責任給予排除,當事人如果請求,也可以在預期違約場合適用強制履行。究竟怎樣適用呢?對此,在英美衡平法上也確實有這類案件,他們的做法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做出這個判決,但是實際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來,才讓去履行,他們是這樣處理這個問題的。

因此借貸合同分期還款也同樣的需要履行對應的職責,一旦存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也是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的,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可能也比較普遍,所以當遇到這種情況後,一定要懂得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