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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預期違約要負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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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的預期違約要負違約責任嗎?

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承擔責任的方式有:

1、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

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選擇的責任形式和相關救濟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只要一旦簽訂,那麼雙方的權益就會受以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在合同的期限之內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內容,那麼這種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因此,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