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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9.8K)

一、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出現預期違約行為時,毀約方並不一定都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而是否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取決於債權人的選擇,債權人作出不同的選擇,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1、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預期違約發生後,債權人可以用書面、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行為構成實際違約時,債權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對於默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或撤回毀約表示。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並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3、債務人撤回毀約。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後,有權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預期違約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預期違約也就是先期違約,這也屬於合同違約的一種情形,那對於逾期違約的一方,必然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此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就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等。而逾期違約一般就出現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