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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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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中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的責任有: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預約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古代羅馬法中沒有預約的概念。近代部分國家民法典開始有預約的規定,但各國立法例很少對預約作出抽象性的規定。也有學者闡述得更為具體完整,如“預約,或稱預備性契約,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本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由此,預約合同應當具有下列特徵:

(一) 預約合同須有當事人達成合意

預約既為契約,則必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其為民事法律行為,否則不構成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前,對房屋交易的部分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約確認,此達成一致的事項就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其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房屋的基本情況(含房屋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簽署契約的時限規定;定金條款等[5]。當然,在實務中預約的表現形態比較多樣、複雜,其可以表現為意向書、允諾書、認購書、定金收據、原則協議、諒解備忘錄、協議要點、談判紀要等,判斷其是否構成預約看是雙方意思表示還是單方意思表示,前者為預約,後者則為要約。若雙方和單方意思表示均不明確,則既不構成預約也不構成要約。比如,甲公司與乙購房人達成“意向書”規定,只要甲方保證房屋質量,價格合理,能及時交付房屋,乙方將考慮向甲方購房。此份意向書中,乙方使用了“考慮”一詞,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得完全不確定,這類似於附隨意條件[6]的法律行為無效一樣,根本原因在於欠缺明確的意思表示。

(二) 預約的標必須是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本約

在商品房預售中,雙方當事人之所以要簽訂預約是因為當時存在事實或法律上不能克服的障礙,不具備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件,如開發商已辦妥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但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故當事人只得以預約的形式簽訂合同。由於交房時間無法確定,實際施工中又可能出現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等情形,所以當事人所簽訂的預約合同中往往存在著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這些條款只能在將來條件成熟後,通過雙方簽訂本約來予以明確,以最終確定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故預約的標的指向只能是將來簽訂本約,若無需簽訂本約即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則將不構成預約而是本約。

(三) 預約須有當事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法律賦予的,但不僅僅來源於法律,而是兩方面的結合,即當事人意志與法律意志的統一。也可以說是當事人各方為使自己的意志受法律保障,將自己的意志符合於法律意志[7]。因此,預約合同中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反覆磋商後,就合同的部分內容初步達成共識,並簽署了備忘錄,為進一步的磋商提供參考。此類備忘錄僅是雙方談判過程的記錄,屬於締約過程的一部分,體現不出雙方須依此締結本約的義務,故沒有法律拘束力,也就不能構成預約。那麼,僅對一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的協議能否構成預約?比如,某甲與某乙約定,在甲出售住房時,乙可以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價格優先購買。有學者認為,此類協議亦屬預約。筆者持不同觀點,認為此協議不能構成預約。理由是:首先,優先性協議僅賦予一方訂立特定合同的優先權,只為一方當事人固定了交易機會,與預約為雙方當事人固定交易機會的本旨不合。其次,由於某乙被賦予了房屋買受的優先權或選擇權,某甲在任何價格出售住房前都必須向某乙發出要約,某乙在任何價位上均享有優先承諾權,故對某乙而言,只有權利而無必須締結本約或為締結本約必須進行磋商的義務,此與預約的基本含義不相符。

(四) 預約的內容應具有一定的確定性

《民法典》規定,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一旦被受要約方所承諾,即成為雙方合同的內容,故合同內容的具體明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民法典》第12條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具備的八項內容,但此條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優先之。只要合同的核心條款存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成立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對於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因預約階段存在“事實和法律障礙”而不可能作出十分具體詳盡的約定,在預約合同中表現為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但不能因此認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可以沒有基本內容或核心條款。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

一般在全部完成契約前為了保證雙方利益而需要簽訂的合同,就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性質要必須和當事人達成一致、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有一定的約束力以及內容要有確定性。對於違約責任,民法典給出的有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罰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