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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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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同屬於違約的具體方式,但是他們之間卻是有根本性的區別,那究竟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有哪些區別?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有哪些區別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對預期違約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可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但以自己的行為或現狀表明其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這種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由於判斷對方是否預期違約具有很大主觀性,因此,應該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根本違約也就是實際違約,是指違約的後果已經妨害了合同目的實現,包括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違約但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兩種情形。完全不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在瑕疵履行中採取修理、更換方式仍達不到合同目的的構成根本違約;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內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標的實現,構成根本違約。由於一方的根本違約行為會嚴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規定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這種解除權的行使可以不經催告。

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的區別:

1、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 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實際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後。

2、違約行為所侵害的物件不同 預期違約侵害的是相對人的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實際違約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

3、違約的形態不同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譭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

4、違約的行為表現不同 預期違約是將來不履行合同的現實危險,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實際違約則是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

5、違約的救濟方式不同 因預期違約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為實際違約,故而預期違約有其特有的救濟方式,前文已述及。

6、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願意履行,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默示預期違約表現為兩種情形:(1)履行不能,即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這一判斷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而得出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等。(2)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但不打算履行合同。這一判斷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得出的,如該當事人信譽不佳、部分貨物已轉賣等。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主觀上可能出於故意,也可能出於過失。

7、救濟措施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方有權選擇救濟措施:(1)不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來之後,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果屆時對方不實際履行,再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2)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默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方應首先通知對方,要求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將來能夠履行合同的擔保。在必要、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合理期限內未提供將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則默示預期違約轉化為明示預期違約,受害方有權選擇相應的救濟措施。

現實中,根本違約也可以叫做實際違約,這主要是違約的後果已經妨害了合同目的實現,這種情形下的違約多半也會導致合同的解除。關於根本違約與預期違約之間的差異,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