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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麼區別

合同違約 閱讀(2.77W)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麼區別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區別
1、違約時間不同
實際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後,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
2、提起違約責任的時間不同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
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方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即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
4、違約的形態不同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譭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
5、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後果不一樣
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後,債權人可要求違約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否則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