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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式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27W)

三大抗辯權在民法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而抗辯權同樣也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效武器。在不同的情況下,抗辯權分為幾大種類,不同的種類行使的程式也各不相同。其中就有不安抗辯權。那麼,很多人問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式有哪些?以下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整理介紹。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辯權的執行

不安抗辯權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可使後給付義務人儘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藉口後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抗辯權能有效的維護我們切身的利益,瞭解不同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利於讓我們在不同的情況下都能正確的行使自身的權利。不安抗辯權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也要嚴格依據其行使的程式進行。以上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式有哪些?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