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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5W)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項,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擔。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3、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