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間接委託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27W)

一、間接委託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間接委託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許可權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行紀人具有主體的限定性

行紀人應當是經過批准可以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業務

3、 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業務

4、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法律行為

5、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間接委託以及行紀合同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啊,主要是體驗在適用的範圍以及提供的服務的活動方式等方面都是有所不一樣的,行紀合同必須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處理事,但是,間接委託可以用委託人的名義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