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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間接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49W)

一、行紀合同與間接委託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與間接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具體體現

1、在間接代理制度下,雖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和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間接代理的條件下,被代理人有權介入該合同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第三人也有權選擇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相對人。從法律效果上說,由於行紀關係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構成的,因此,合同應當分別履行,委託人只能向行紀人提出合同請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紀人提出請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通常行紀人直接與相對人發生買賣關係,無論是購進還是賣出,行紀人都要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如果確實因為委託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紀人不能履行義務,也只能由行紀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再由行紀人向委託人和第三人追償。

2、方當事人破產的情況下,間接代理和行紀的區別將表現得非常明顯。例如,甲委託乙向丙購買一幅名貴的油畫。假設甲向乙交付了貨款,乙將該貨款支付給了丙,丙已經將該油畫交付給了乙,但在乙尚未將該油畫交付給甲之前,乙宣告破產。如果本案是一個行紀關係,則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甲發生買賣關係。丙向其交付油畫以後,所有權將直接移轉給乙。而在該油畫沒有由乙轉移給甲之前,該油畫的所有權仍然由乙所有,沒有移轉給甲。甲不能以其對該油畫享有所有權為由主張將該油畫取回。甲將承擔乙破產不能交付油畫的風險,因為油畫並不獨立於乙之破產財產。如果本案是一個間接代理關係,則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購買油畫,其從事購買行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擔,因此,丙將該油畫交付給了乙,所有權並不是移轉給乙,而是移轉給甲,乙實際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該油畫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對該油畫有所有權為由主張將該油畫取回。

同樣是這個案子,假設甲向乙交付了貨款,乙將該貨款支付給了丙,丙在將該油畫交付給了乙之前,宣告破產。如果本案是一個行紀關係,那麼合同關係只是發生在乙與丙之間,所以甲不能夠以丙的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資產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個間接代理關係,則在乙披露以後,甲可以行使介入權,從而可以以丙的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資產的分配。

3、行紀合同都是有償的,行紀人通常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在行紀合同中,委託人應當向行紀人給付報酬。而在間接代理中則不一定是有償的,也就是說,它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當然,如果我們將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認為僅僅適用外貿代理,則這種合同都是有償的。但現行立法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僅適用外貿代理。因此,這種合同並不一定都是有償的。所以,如果在內部關係中雙方形成的是一種無償的法律關係,則由此產生的只能是間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紀,因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行紀人從事行紀活動是收取報酬的,無償關係不可能發生行紀。

4、行紀涉及到兩個獨立合同關係,一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二是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訂立的委託合同。委託人並不參與前一種合同關係,而只是參與後一種合同關係。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儘管也涉及兩種法律關係,但並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涉及兩個合同關係,因為在間接代理中,有單方授權而無委託合同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權乙向丙購買電腦10臺,乙以自己的名義與丙簽訂了購買電腦的合同。但甲與乙之間並沒有就委託合同的內容如期限、報酬等達成協議。在訂約時,乙曾向丙表示,該批電腦是為甲購買的。由於丙交付電腦以後,甲沒有向乙交付貨款,乙也沒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選擇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而甲認為其沒有與乙達成委託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儘管甲與乙沒有達成委託合同,但有授權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丙行使選擇權,則可以按照間接代理處理。所以,如果在內部關係中只存在單方授權,則由此產生的只能是間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紀,因為行紀關係的構成必須有委託人和行紀人之間的委託合同,而只有在代理關係中才可能存在單方授權問題。

5、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此情況應屬於間接代理而不是行紀。所謂在訂約時第三人知道有代理關係,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誰的委託在與其發生合同關係,知道具體的代理關係的內容。如果第三人在訂約時只是知道有委託關係,但並不知道具體的委託人和委託內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訂約後知道具體的委託人和委託內容,則此種情況應屬於行紀而不屬於間接代理。如果對第三人知道的內容不作嚴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確知道具體的委託人是誰,則將會使行紀關係都可能轉化為間接代理關係。

行紀合同很多人並不瞭解,但是還是會有很多人將其和委託合同混淆,因為二者都有一個委託的行為,並且合同的建立都是在合同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之上的,所以存在一定的相同之處,但是二者又存在區別,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特定的,但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則無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