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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與委託合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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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與委託合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託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將二者合併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一方為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委託內容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後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有權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於委託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新增、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二、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為:

(1)適用範圍不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各類法律主體之間均可以發生委託合同關係,而行紀合同只適用於行紀人所從事的特定行業營業範圍以內。

(2)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的,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則是以其自身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與第三人不直接產生法律關係。

(3)受託人的活動方式不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的委託許可權內進行工作。必要時也可獨立為意思表示,但始終受制於委託人的意志;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且在必要時有權介入交易活動,以實現委託人的交易要求。

(4)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的,而委託合同則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視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而定。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不同,委託合同和居間合同對當事人的要求不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更廣泛;這兩種合同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託人的活動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質也有所不同,行紀合同一定是有償的,但委託合同卻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