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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有什麼區別

合同糾紛 閱讀(2.53W)

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而行紀合同是委託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有什麼區別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居間合同和航跡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居間合同(就是我們常說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託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主體都具有限定性。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或公民,未經法定手續批准或核准不能成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居間活動有著二重性,既可以促進交易,繁榮市場,但如果處理不當也有可能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因而居間人必須是取得居間人資格並經核准具備從事居間活動條件的法人、公民。而且行紀、居間屬於特殊行業,行紀人、居間人只能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行紀、居間活動。

綜上所述,經紀合同是指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客戶必須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於信託合同,委託人的事務僅限於當事人的財產。所以涉及的範圍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