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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銷售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與聯絡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3W)

委託銷售合同與行紀合同,它們之間的聯絡是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二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銷售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委託銷售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委託銷售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與聯絡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委託銷售合同的區別是:

(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銷售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開展貿易活動,報酬由委託人支付委託合同是。二者既有明顯的區別,又有相關的聯絡,委託銷售合同適用的範圍相對廣泛,對委託人沒有特殊的要求。行紀合同必須為有償合同,委託銷售合同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