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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39W)

一、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聯絡: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

二)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許可權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有哪些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合同中委託人有哪些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總的來說,委託合同跟行紀合同是不一樣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委託合同可能是無償性的,但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性的,如果委託別人處理相關事務,但是受託人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就不屬於行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