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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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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經濟社會,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予以約束和保護。而合同的種類也繁多,比如有房產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甚至婚姻關係也是一種廣義的合同。而有些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那麼,到底哪些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下面,聽聽小編的看法。

哪些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什麼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後生效。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總而方之,合同之所以能受法律保護,主要要件就是依法、意思真實自願、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凡是不具備這些要件的合同,都是值得商榷的,甚至有些即使合同已經簽訂,也是是可變更可撤銷的。而具體哪些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就需要我們認真對照、一一核准,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