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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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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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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
1、條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