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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特點和要件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92W)

俗話說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也一樣,當事情發生了變化後,合同也會發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許多人就有疑問了,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特點和要件有哪些?所以,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相關資料,做出了一下解答,請您參閱。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特點和要件有哪些?

一、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特點: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後生效。

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重大誤解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1、重大誤解的特徵。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後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物件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2、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因而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構成重大誤解。確認意思表示成立,須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備表示內心意願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內心意願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其次,表意人應將其意思外化為意思表示,沒有表示意思而為的行為,偶然客觀的有表示的價值者,均為無表示。無表示行為,亦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學者認為,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但是,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失並非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認識的欠缺,形成認識欠缺的原因,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過失的程度應當有所限制,即重大過失,超出了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範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如《日本民法典》第95條後段所規定的那樣,表意人有重大損失時,不得自己主張其無效。

(4)誤解須為重大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重大差別,並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

3、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於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後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絡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於: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並不要求後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4、重大誤解之情形。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在以感情為基礎的贈與合同、以信用為基礎的委託合同以及對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在標的物質量直接關涉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時,對質量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如誤將僅值10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0元。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並未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合同目的之實現,則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這是關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全部闡述,法律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可撤銷可變更,但是具體的能否符合該要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參照,本站小編建議您最好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也可以諮詢我們網站的相關律師,我們會及時地為您做出線上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