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法規>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型別

合同法規 閱讀(2.63W)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型別
《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第二類是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第三類是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需要滿足以下要件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