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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撤銷合同是怎樣的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1.04W)

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企業之間,企業雙方之間都可以簽訂合同。合同有各種形式,只要內容、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就有法律效力。合同在雙方撰寫完畢,簽字蓋章後,一般不予隨意撤銷。撤銷變更合同是有條件的,如行使不安抗辯權就是屬於變更合同的形式之一。可變更撤銷合同是什麼?以下是介紹:

可變更撤銷合同是怎樣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定義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於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後生效。

三、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四、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乳膠漆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謊稱國產乳膠漆為進口乳膠漆。甲公司事後得知實情,適逢國產乳膠漆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則希望這批貨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別人,此時: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或預付貨款或遞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則合同成為確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從而使合同失去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對於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注意:我國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僅賦予受到欺詐的一方,而欺詐方是沒有選擇權的,所以不能主動主張合同可撤銷。

可以給予當事人撤銷變更權力的合同,變更時需要法院或其他機構授權。這種合同的種類有哪些?當合同沒有表示真實意思的時候,合同中寫有變更撤銷條款並滿足該條件的可以撤銷、變更。雙方在有重大誤會、失去公平的情況下籤訂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撤銷合同,有失公平的情況又分為幾種。有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