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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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