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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方面

合同糾紛 閱讀(3.11W)

一、什麼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方面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於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方面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貫徹了《民法典》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現在大家應該有所瞭解了,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變更的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主要分為三大類。同時法律規定撤銷權由於撤銷原因不同也不相同。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包括溯及力、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等三個主要後果。大家對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等相關法律內容如果還有疑問,可向本站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