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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 | 哪些是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3.09W)

一、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

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 哪些是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 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當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可撤銷合同的型別主要有五種,包括因為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存在顯失公平情況而成立的合同、因為欺詐或脅迫而簽訂的合同、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這些合同的效力是自始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