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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與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08W)

一、委託合同與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存在緊密聯絡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範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檔案)。

3、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係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係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範圍不同。

代理關係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係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係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係。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係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二、委託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2)委託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訂立委託合同時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託人接受委託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託合同是否成立。委託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託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託合同經要約承諾後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與受託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託人來說,委託人有向受託人預付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託人報酬等義務。對受託人來說,受託人有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轉交委託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咋一看其實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背後代表的意思可能差不多,但實際就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的關係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其實還是存在較大的差異。雖然最終的行為效果都會歸於被委託人與被代理人,不過法律在這兩對關係中的要求卻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