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轉委託和復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58W)

區別:1、概念上:所謂轉委託是受託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託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根據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轉委託和復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復代理,又稱“轉代理”、“再代理”。是指依原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復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為復代理人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作為復代理人時,其代理活動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復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由原代理人授權時確定,其許可權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復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2、委託是一種合同,委託進行的多是商事行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於彌補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事實上,轉委託和復代理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本質上不同且相互獨立。轉委託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中的合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轉委託的第三人訂立委託合同,其所創設的是受託人與轉委託的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復代理授權行為屬於單方需受領的法律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授予復代理權,復代理人依據該授權行為取得復代理權。復代理人基於復代理權直接取得代理被代理人的資格,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而與代理人之間並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如果兩者之間存在轉委託合同,則轉委託人(復代理中的授權人)和轉受託人(復代理中的被授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受《民法典》第 929 條的規制。具體而言,在有償委託合同中,第三人需就自己的過錯向受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第三人僅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受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樣地,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僅存在代理關係,並不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由於代理行為由復代理人實施,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並不存在代理關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因復代理權的授予受到影響。在該基礎法律關係系委託合同的情形下,受託人仍需依據《民法典》第923 條和第 929 條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對委託人承擔責任。具體而言,轉委託經委託人同意的,受託人需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在有償委託合同中,受託人需就自己的過錯向委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償委託合同中,受託人需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委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轉委託未經委託人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據此受託人應當就第三人的行為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對委託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這個復代理和轉委託的話兩者是有一定區別所在的,轉委託的話其實就是把自己親自處理的事交給了他人,而這個復代理是在本來給他人代理的基礎上再進行一次代理,手續其實會更麻煩,而且後續設計相關法律問題的話也會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