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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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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懸賞廣告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懸賞廣告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懸賞廣告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成立要件不同。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委託合同自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二、懸賞廣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懸賞廣告合同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懸賞廣告既然是合同,當然要有要約的要件。懸賞廣告的要約與一般合同的要約不同,必須以廣告的方式為之。懸賞廣告的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懸賞要約的拘束力,廣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賞行為。

首先,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懸賞廣告合同的實踐性,主要表現在其承諾要件為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懸賞行為一經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諾,並已經履行完畢。其特點,就是承諾和履行同時完成,實際上承諾和履行是一個行為。這一特徵與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懸賞廣告是有賞的合同,其性質是有償合同。所謂的有賞,就是約定報酬,對於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按照要約確定的數額給付酬金。

第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

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特徵,是廣告人一方始終是特定的,這與一般合同並沒有不同。在行為人一方,在要約發出之時,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應當有特定的指向。在行為人的範圍上,可能會有限定,例如在某一學校內,或者在某些人群之中,等等。無論怎樣,當懸賞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就已經確定。正因為如此,懸賞廣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對性特徵。懸賞的行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懸賞廣告的這一法律特徵。至於行為人的資格,不應作特別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一定識別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為合格的當事人。

第四,懸賞廣告合同的標準,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對此,可以簡稱為懸賞行為。懸賞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不得作為懸賞行為。懸賞行為不能因為給付報酬而必須是對廣告人具有經濟利益的行為,即懸賞行為有無經濟利益並不過問。

三、委託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委託合同屬於雙務合同,不管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

2、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3、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不用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

釋出懸賞廣告只是單方面的發出了要約,在還沒有人完成懸賞廣告上指定的行為的情況下,懸賞廣告不能看成是合同,可是在籤委託合同的時候,委託合同本身就是委託人跟被委託人共同簽訂的合同,合同的內容也是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